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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衛(wèi)生間嘔吐謊稱腸胃炎
保溫杯里裝的是補藥
……
剛剛轉正的“卷王”助理
想隱瞞自己懷孕的真實情況
卻被同事意外發(fā)現了她的小秘密
在她提出休長假養(yǎng)胎的要求后
領導也十分生氣
近日熱播的電視劇《女士的品格》
讓“隱孕入職”“隱婚隱育”話題沖上熱搜
引發(fā)無數網友感嘆
“職場孕媽確實不易!”
《2022中國女性職場現狀調查報告》顯示
61.2%的女性在求職中被問及婚育情況
高于上一年的55.8%
38.3%的女性表示婚育影響職場前景
11.9%的女性因性別升職加薪不順
那么,為了順利入職
女職工隱婚、隱孕、隱育
這種做法算不算欺詐?
入職時是否有義務告知
用人單位自己懷孕的事實?
我們先來看看
日前登上熱搜的
一起因勞動者提供入職虛假信息
而引發(fā)的勞動爭議
2020年6月,陳某入職天津一公司,在應聘入職填寫《應聘人員登記表》時,她隱瞞了婚育情況,后公司以陳某提供虛假材料及違反公司規(guī)章制度為由,提出解除勞動合同。
但陳某認為,她隱瞞的信息屬于個人隱私,并無告知公司的義務;公司信息采集表中存在多處與勞動合同無任何關聯的個人隱私問題,其內容不合法;作為勞動者有權予以回避,即使未如實說明也不能認定構成欺詐。
起初,陳某申請勞動仲裁被駁回,后又提起訴訟。法院一審、終審均認為,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,判決公司繼續(xù)履行勞動合同。
是否有義務告知懷孕情況?
北京偉睿律師事務所律師徐穎表示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八條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、工作條件、工作地點、職業(yè)危害、安全生產狀況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;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,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。
根據上述規(guī)定可知,用人單位的知情權是有邊界的,并不是勞動者的一切情況都須要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。只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,如工作經歷、學歷、職業(yè)技能、職業(yè)資格、健康狀況等與崗位職責密切聯系的基本情況,勞動者有義務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。
早在2019年,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、司法部、全國總工會、全國婦聯等九部門下發(fā)的《關于進一步規(guī)范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(yè)的通知》,明確要求各類用人單位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,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,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,不得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。
徐穎表示,《就業(yè)促進法》第二十七條規(guī)定了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,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(guī)定限制女職工結婚、生育的內容。
其中提到,用人單位不得就生育問題對女職工進行限制,即便是懷孕女職工,也不得對其錄用條件進行限制。女職工懷孕既是個人隱私,也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權利,不屬于勞動者必須如實向用人單位說明的內容。
因此,即便女職工沒有告知甚至是隱瞞懷孕的事實,也不屬于用人單位可以以欺詐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。
但若用人單位招聘的崗位確實不適合懷孕女職工(如第三級體力勞動、有毒或有放射性物質場所作業(yè)、高空作業(yè)、冷水作業(yè)、低溫作業(yè)等),且在招聘時不是基于性別歧視等原因,明確告知了崗位特殊性及不適合懷孕女職工的崗位要求,則應聘者應如實告知是否懷孕。如果在此情形下應聘者未告知真實情況,可能會面臨法律風險。
對于如何解決這一問題,徐穎給出建議:可以通過制定相關政策來保障女職工的生育權,從制度方面解決女性孕期就業(yè)問題,比如對聘用懷孕女職工的單位給予一定補貼、享受稅收優(yōu)惠政策、參與政府項目給予優(yōu)先權等。
婚姻、生育狀況屬個人隱私
用人單位不可在無特殊事由情況下
隨意窺視打探
與其苛求員工在這方面“不講誠信”
不如消除自身各種各樣的職業(yè)歧視
讓勞動者在求職過程中
享受平等無差別的待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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